申请人:上合国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62576号“上合臻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4903号“上合股份 SHANGHE STOCK及图”商标、第22202686A号“上合管理 SHANGHE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整体由多文字组合构成,不具有贬损含义,也不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引证商标一、二虽含有“上合”但已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之外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汉字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上合”是“上海合作组织”的简称。申请商标“上合臻选”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