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836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4483683

阅读:86465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83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44443号图形商标、第61031016号“VPLAN INTEIOR DESIGN FIRM及图”商…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83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44443号图形商标、第61031016号“VPLAN INTEIOR DESIGN FI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腾讯公司简介、TAPD轻协作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经我局审查,引证商标一已注册。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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