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甜柚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诺(洛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84981号“火星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21231号“火星空间站 MARS SPACE STATION ”、第20989163A号“火星探测工程”、第56496097号“火星潮牌”、第29275010号“火星小镇 MARSTOWN”、第3312545号“星火XH及图”、第21869049号“星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同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