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好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58620号“纯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66256号“纯享果园 CHUNXIANGGUOYUAN”商标、第76379905号“享纯”商标、第17007091号“莼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宠物食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饲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树木”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