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265103号“TACO TUES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CO TUESDAY 80265103

阅读:167429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塔科贝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65103号“TACO TUES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针对申请商标的绝对理由驳回,仅在“墨西哥式夹饼;墨西哥式辣椒乳酪肉馅玉米卷饼;墨西哥式干酪馅夹饼;墨西哥式薄饼”商品上…

  申请人:塔科贝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65103号“TACO TUES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针对申请商标的绝对理由驳回,仅在“墨西哥式夹饼;墨西哥式辣椒乳酪肉馅玉米卷饼;墨西哥式干酪馅夹饼;墨西哥式薄饼”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29558号“TACO TUES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28452号“TACO TUES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请求我局对本案中止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档案及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张仅在“墨西哥式夹饼;墨西哥式辣椒乳酪肉馅玉米卷饼;墨西哥式干酪馅夹饼;墨西哥式薄饼”商品上进行复审,故我局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墨西哥式夹饼;墨西哥式辣椒乳酪肉馅玉米卷饼;墨西哥式干酪馅夹饼;墨西哥式薄饼”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前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墨西哥式夹饼;墨西哥式辣椒乳酪肉馅玉米卷饼;墨西哥式干酪馅夹饼;墨西哥式薄饼”复审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糖;蜂蜜;墨西哥式玉米片;卷饼;谷类制品;意式面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烹饪食品用增稠剂;冰淇淋;食盐;醋;塔可酱;墨西哥式番茄辣酱;辣椒酱;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烹饪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墨西哥式夹饼;墨西哥式辣椒乳酪肉馅玉米卷饼;墨西哥式干酪馅夹饼;墨西哥式薄饼”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第80265103号“TACO TUES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CO TUESDAY 802651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4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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