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初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23972号“雪玲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0946号、第26799691号、第46437518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