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ÜDWEST LACKE + FARBEN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0669号“SUDWEST(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3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