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446969号“蔡林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蔡林庄 56446969

阅读:49493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储永荣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对第56446969号“蔡林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食品行业内知名企业,其“蔡林记”商标在国内享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34857号“蔡…

  申请人: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储永荣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对第56446969号“蔡林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食品行业内知名企业,其“蔡林记”商标在国内享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34857号“蔡林記”商标、第999398号“蔡林記”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之混淆性近似,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模糊淡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湖北省商标协会出具的驰名商标推荐函;

  2、百度百科对“蔡林记”词条解释;

  3、申请人官网上的企业简介;

  4、江汉区商务局关于“蔡林记”字号的沿革及相关品牌问题的说明;

  5、申请人2019-2023年财务数据统计;

  6、部分门店工商信息及门头照片;

  7、申请人产品照片汇总;

  8、申请人品牌设计图稿及产品升级报告;

  9、委托加工资料、产品检测报告;

  10、经销购销协议、申请人网络店铺开设凭证、线上销售资料、广告宣传资料;

  11、媒体报道资料、参加展会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2、所获荣誉证书、各级领导人到访资料、申请人从事公益活动资料;

  13、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0类蜂蜜、包子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蛋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热干面、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或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蔡林庄”与引证商标一、二“蔡林記”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中文“蔡林”,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结合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其“蔡林记”商标经在热干面等商品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主体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6446969号“蔡林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蔡林庄 564469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4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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