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邦-莫古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11941号“DRI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85945号“DRI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85954号“DRI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86045号“DRI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25863号“DR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皮革用油脂”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