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邦-莫古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11419号“DRI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85953号“DRIV”商标、第44004182号“DRIV及图”商标、第45974790号“DRIV”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