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0631H号“HELLO! E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LLO! ECO!及图 G1690631H

阅读:173440 2025-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HISAMITSU PHARMACEUTICAL CO.,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0631H号“HELLO! 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2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连续三年…

  申请人:HISAMITSU PHARMACEUTICAL CO.,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0631H号“HELLO! 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2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洁肤乳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化妆品”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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