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山合澎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首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7286号“古北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37230号“阿里荣及图”商标、第8152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23885号“凉面皇帝 LIANG MIAN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予以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