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73099号“西部超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超导材料、超导磁体等创新研发生产企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4713号“西部电影频道;WESTERN MOVIE CHANNEL”商标、第4062313号“西部鞋都”商标、第79723588号“西部招聘网”商标、第12687607号“西部汽配城”商标、第15639226号“西部仓储”商标、第15884174号“西部电商XIBUDIANSHANG”商标、第6358205号“西部网;CNWEST”商标、第7091141号“西部数通”商标、第28941379号“西部移动传媒”商标、第73066767号“WOI 西部口腔种植 WESTERN ORAL IMPLANTOLOGY”商标、第8691441号“西部钛业”商标、第73047191号“WOI 西部口腔种植 WESTERN ORAL IMPLANTOLOGY”商标、第79230107号“西部电业”商标、第8645663号“西部材料”商标、第12236459号“西部优品”商标、第7477915号“西部资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销售合同发票、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其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3、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十二处于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4、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十五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其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相区分。另,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