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芸品汇鲜生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68796号“芸品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728042号“芸品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738995号“云品汇生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在部分服务上驳回,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二在“会计”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