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燕子岩山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昱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62758号“岩咏山泉 YAN YONG SHAN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品原料、功能等特征无直接关联,是对商品属性的真实描述,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在商业市场中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手册及水质检测报告、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山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