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锦江区开单福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93998号“開單褔KAID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整体上具有独特的创意,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商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