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淘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0631号“成长的滋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选取的名字,与申请人行业相对应,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设计完全符合审查标准的规定,理应被核准注册。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成长的滋养”构成,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或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