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喜花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63649号“吱尔 I ze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8189号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9657号、第51190151号、第16333424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