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昱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75599号“GT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28814122号“G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目镜;镜(光学)”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核定使用在“防眩光眼镜;眼镜片;眼镜架;隐形眼镜;眼镜;眼镜盒;3D眼镜;太阳镜”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