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锦沛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4239号“乘曦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9054号“名珊 MINGSHAN及图”商标、第70754419号“兰芮儿 LeamRea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