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811731号“VAPEH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APEHUB 81811731

阅读:143416 2025-09-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11731号“VAPEH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行业内的日常用语,且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发挥商品来源的作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

  申请人:普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11731号“VAPEH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行业内的日常用语,且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发挥商品来源的作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VAPEHUB”构成,可翻译为“吸电子烟中心”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电子烟”等商品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普通日常描述性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做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

本文《关于第81811731号“VAPEH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APEHUB 818117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4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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