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PPK GROUP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7440号“MPPK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首词作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性词汇,本身显著性较强,且其整体文字与其注册商品无关联,作为商标而言完全具有显著性并便于相关公众的识别,可以明确指引其商品来源。申请商标整体显著性较强,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可区分性,可以明确指引其商品来源,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MPPK GROUP”商标在欧盟已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MPPK GROUP”商标在欧盟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PPK GROUP”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