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德瑞富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衡阳县西渡镇成喜种养农场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3305928号“桃花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旗下品牌“桃花谷粮”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企图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造成市场混淆的恶意。争议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混淆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其在先注册商标信息,亦未就此举证,故申请人此项主张不成立。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