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07064号“NanoFlex tsm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4512号“Nanof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行政判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5月26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