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胜鲜丰果农农副土特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21775号“九方龙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003号“九方 JI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0130、5621194号“九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中药成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药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