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1313号“小质数据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66568号“小质SOG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