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兴农堂农业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52729号“兴农堂农业科技研究院 Xingnongta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865号“興農及图”商标、第1184043号“興農”商标、第1230027号“興農”商标、第1292798号“興農”商标、第8634919号“兴农”商标、第10254097号“興農及图”商标、第10254115号“興農及图”商标、第18480446号“兴农”商标、第18480503号“兴农”商标、第67389565号“全兴农 quanxingn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其企业字号相结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了版权登记,并且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兴农堂农业科技研究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