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哲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知蓝鹏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03437号“元气女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4992号“元气女王”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