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优孕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29567号“优孕U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有指定服务应有的识别作用和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词典“优孕”检索结果;类似案例;使用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优孕”,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