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2259号“OPPO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6218号“OPPO”商标、第12370456号“OPPO”商标、第16060815号“欧活 OPPO”商标、第16060825号“欧活 OPPO”商标、第27653548号“OPPO”商标、第27653550号“OPPO”商标、第27653553号“OPPO”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第52874973号“OPPO”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上述裁定或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