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纳瑞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74705号“Nouri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5923号“兆晶及图”商标、第74344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