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合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87046号“星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6049号“星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3909号“星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