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欧梦奇(运营)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61292号“MYO MUNCH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84862号“M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4]第21686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5年1月13日第1919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61917号“MUNCH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4]第11205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4年9月20日第1904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减轻或防止打鼾的医疗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