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爱士津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64096号“爱司利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023310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