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04809号“YANG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9972439号“YANGB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1057914号“YANGS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