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562213号“华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奥及图 82562213

阅读:147725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冬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62213号“华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60615号、第18871024号、第16571951号、第9239637号、第76633077号、第697…

  申请人:陈冬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62213号“华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60615号、第18871024号、第16571951号、第9239637号、第76633077号、第6973203号、第38767122号、第48861985号、第23809613号、第71444491号、第76755788号、第82109859号、第82095093号、第9752435号、第12335701号、第78488616号、第36490009号、第44665927号、第4489048号、第16945090号、第17952928号、第25989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厂房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五期满未续展失效,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四、十六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四、十六、十七的独立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二的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将其与以上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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