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192080号“图形(三维标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三维标识) 81192080

阅读:97101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圣科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2080号“图形(三维标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请…

  申请人:圣科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2080号“图形(三维标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仅由商品外包装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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