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518019号“康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都 81518019

阅读:106098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康都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鑫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18019号“康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8554号“养生康都 YANGSHENGKANGDU及图”商标(…

  申请人:广州康都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鑫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18019号“康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8554号“养生康都 YANGSHENGKANG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休养所; 水产养殖服务; 园艺; 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筛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81518019号“康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都 815180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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