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27812号“今日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今日菌 81027812

阅读:80809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今日菌(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27812号“今日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人:今日菌(江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27812号“今日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厂房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菌”,使用在“植物种子;新鲜蔬菜”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另,“今日”为日常用语,与“菌”字组合构成申请商标“今日菌”,使用在“蘑菇繁殖菌; 鲜食用菌”等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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