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拉第未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16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智能出行企业,旨在为全球用户提供新能源、智能、互联及共享的汽车产品及服务,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新一代汽车品牌标识,为申请人自创,非行业通用图形,也不存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广泛、大量的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客户群体,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与本案类似的驳回复审决定、产品简介、百度百科、申请人与申请商标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指定商品的装饰性图案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