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P PRODUCT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6969号“SILLY SQUEAK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无任何贬损之义,且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宠物玩具”商品上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关联,也无任何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具有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的不良影响不适用本案。在现已核准多件含有“SILLY”英文的商标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的保护应当予以核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仅未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还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认可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在线词典关于申请商标构成英文“SILLY”的释义以及有道词典对各释义的介绍、金山词霸在线词典关于申请商标构成英文“SQUEAKER”的释义、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产品介绍、申请商标领土延伸至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保护的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LLY SQUEAKERS”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