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柠檬解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00805号“谁是通关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来,本身固有显著性较强,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游戏《谁是通关王》同名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表现服务的任何特点,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宣传与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形成了较强的显著性,其注册与使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申请商标已形成了较高的商业价值,若不予初步审定,必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谁是通关王》游戏相关介绍、使用及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