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7702号“新智感知科技产业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0718号“新智创新 XINZHI INNOVATION及图”商标、第49926043号“新智”商标、第9104913号“新智学堂 NEW WISDOM CLASS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0、1949、1941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2123号“新智模式 XINGZHIM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核准注销通知书》决定予以注销,该《注销通知书》已生效(详见第193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注销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