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03555号“麦浪故事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62464号“麦浪庄园”商标、第7489894号“唛浪”商标、第55716318号“麦浪嘉年华”商标、第41643776号“小麦浪”商标、第29552147号“麦浪 KTV”商标、第29546008号“麦浪健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电视文娱节目; 健身俱乐部;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图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图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