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达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7845号“薇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36739号“薇尔印象”商标、第46742257号“薇尔印画”商标、第50752107号“薇尔印象”商标、第50748971号“薇尔印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