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莉米媞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6594号“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08571号“LTD.COM”商标、第73255822号“应龙通达 LTD DIS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