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芘亚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51986号“BEA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79460号商标、第30926758号商标、第42102379号商标、第42108947号商标、第421201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