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发科技(枣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益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17187号“178财 一起发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原创,无任何抄袭模仿。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80783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1476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分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与引证的第8402585号商标、第16287727号商标、第770776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一起发财”属于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