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商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3144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506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四季常绿”的意思,也可引申长盛不衰,永远年轻,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园艺;虫害防治服务(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现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辩意见。
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是为和申请人已注册的44类“万年青”商标实现中英文搭配进行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万年青”等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但申请商标“EVERGREEN”易被理解为“常绿植物”等相关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园艺;虫害防治服务(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虫害防治服务(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