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歆品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94093号“Han Soo·韩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903679号“韩素童衣HANSUTONGYI”商标、第80763623号“韩素家居HANSUJIAJU及图”商标、第61556108号“HAN SOLO”商标、第13590877号“Hanfoo”商标、第40232506号“Hanhoo及图”商标、第41029642号“Hanhoo”商标、第51915229号“Hanhoo”商标、第61450496号“翰拖拖 HANTOO”商标、第893350号“HANSON”商标、第4402795号“hansom”商标、第17834984号“HANSOM及图”商标、第22073185号“韩素风HANSU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已经商评字[2025]第000017016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20日,现处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韩素”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韩素童衣”、引证商标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韩素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an Soo”与引证商标三“HAN SOLO”、引证商标四“Hanfoo”、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Hanhoo”、引证商标六、七“Hanhoo”、引证商标九“HANSON”、引证商标十“hansom”、引证商标十一的显著识别部分“HANS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睡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衬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